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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1 点击数: 记者:市环境保护局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五政办规〔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17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哈尔滨市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2017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五常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五常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分预案、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警大队)、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宣传部、市纪检委以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现场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负责现场指挥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组由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专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并定期修订。
2.牵头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每年定期修订。
  3. 负责通知各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
4.负责预警宣传。根据预警通知和督查组反馈内容,组织新闻部门及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5、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会。
6、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设立在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哈尔滨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通知到各相关成员单位。
  (三)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20分钟内向哈尔滨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上述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室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市住建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工业源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指导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停产。
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并监督供热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配合市工信局建立并定期修订《工业源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减排措施,与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供热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各区供热办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18℃供热;组织并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市城管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参加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与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市纪检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不落实、不作为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政府办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制定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知并监督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各相关单位要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地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制定本单位通知单、通知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积极主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工作。
三、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四级(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哈尔滨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Ⅲ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经授权的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要及时将有关预报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上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二要根据哈尔滨市环保局、哈尔滨市市气象局报送的预测预报信息,按照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分预案、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设定的预警等级和预警程序,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四)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哈尔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Ⅳ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市工信局通知并监督抽查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
  ——市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停止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业局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乡(镇)政府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警大队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公安局检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四级(蓝色)预警等级,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知并监督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哈尔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Ⅲ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局通知并监督抽查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
  ——市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18℃供热;按照《工业源清单》组织、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减排措施;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业局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乡(镇)政府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警大队要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公安局检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
——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三级(黄色)预警等级,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知并监督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哈尔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Ⅱ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局通知并监督抽查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
  ——市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18℃供热;组织、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减排措施;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业局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乡(镇)政府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警大队要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与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检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二级(橙色)预警等级,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知并监督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哈尔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Ⅰ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局通知并监督抽查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
  ——市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18℃供热;组织、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减排措施;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
  ——市农业局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乡(镇)政府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警大队要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每日6时至24时,禁止外地重型载货车辆进入市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与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教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检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一级(红色)预警等级,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知并监督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检查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检查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制度,上午9时上班,下午16时30分下班。
  (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4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4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二)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五政办规〔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