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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1 点击数: 记者:市环境保护局

 

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政规〔2017〕15
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五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五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46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17〕35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哈市及五常市委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中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结合东北黑土地、寒地等特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五常提供保障。
(二)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和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7年10月底前,制定我市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019年12月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2017年底前,根据省、哈市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依托“智慧五常”信息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并实现与省级及哈市级平台联网共享。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未污染土壤管控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防止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土壤污染。(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同时加入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企业要自行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活动的污染防治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电器电子、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
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整治本市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每年要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同时重点监测镉、铜、汞、锰、镍、钒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参与)
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以铅酸蓄电池、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为防控重点,加快建设五常表面处理园区,优化产业布局,引导电镀等表面处理企业进入园区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大涉重企业监管力度,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参与)
3.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氧化汞、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定期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4.控制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深入推进农业“三减”行动, 到2020年,全市化肥亩均施用量13.6公斤(折纯)以下,化学农药用量与同等病虫害发生年份相比下降30%以上,秸秆还田面积达到78万亩以上,有机肥施用量达6.75万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本市部分产粮(油)大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试点县100%实现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8月底前完我市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与关闭或搬迁方案,明确补偿措施及相关标准,2017年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村屯庭院散养畜禽粪便要纳入农村环卫管理,实行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和配套相应土地。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
5.减少生活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工程建设,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推进全市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渗滤液全部得到妥善安全处置。各乡镇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妥善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土地改良、城市绿化、建筑材料等行业优先使用处理后的污泥。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市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
1.划定质量类别。以全市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和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并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2.做好优先保护。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它建设不得占用。五常作为产粮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参与)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拟发布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本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严格用地准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市环保部门会同工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环保局依据初步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与评估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参与)
3.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对污染地块实施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依据。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
4.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2017年7月起,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规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拟开发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污染地块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工信局参与)
5.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 )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参与)
2.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6月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五常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哈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乡(镇)政府,以拟开发利用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监督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涉及修复地块所在乡镇政府参与)
各乡(镇)政府要针对重点区域典型作物特征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到2020年12月底,完成哈市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住建局参与)
4.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省和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5.开展绩效评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乡(镇)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住建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管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根据国家及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根据《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等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本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标准体系。(市法制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参与)
2.构建监管网络。市环保部门应设置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委办局应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络人。自2017年起,各乡(镇)政府应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络化城市管理平台,全面落实土壤污染监管职责,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乡政府参与)
3.强化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及委托的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的疑似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检查。土壤污染防治应纳入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和各级环境应急预案。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为重点污染物,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为重点行业,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执法与监管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参与)
(二)加强能力建设
1.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环境样品库和流转中心。(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2.强化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业务素质,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2017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市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社会力量,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充分挖掘本市科研资源,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参与)
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3.推动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培育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
(四)引导多元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财政局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以及积极向上争取加大支持,重点用于土壤污染详查,环境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奖励资金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常市支行参与)
(五)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及各乡(镇)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
3.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广电局参与)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五常市人民政府政府要于2017年1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哈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依法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办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卫计局、广电局、教育局、粮食局、审计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供销合作社、各乡镇政府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五常市的央企、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四)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按年度进行的目标任务分解,并落实相关责任。2020年开始对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