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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五常市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点击数: 记者: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五常市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政办规〔2017〕44号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五常市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迅速开展专项工作,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监管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29
 
 
五常市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组、省政府安委会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秩序,制止非法开采,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依据《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督察考核组反馈意见开展打击盗采国土资源的通知》(哈安办发[2017]13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省、哈市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和部署,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指导意见,坚持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在行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开展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顿活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工作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联合督察的工作安排,开展治理整顿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打击无勘查开采许可证、不按审批矿区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重点 
     以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为突破口,以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为核心,以加强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为重点开展全方位联合执法,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证、越界开采盗采行为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矿山企业使用火工品情况立案侦查,彻底斩断火工品非法供应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石材加工企业的外购矿产品来源及购销情况的调查,切断非法供销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违法开采、销售矿产品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电业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对失信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实施停供电措施,确保挺得住不反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标准化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林业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矿业活动中砍伐林木的行为,对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责任第一人的主体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该移送公安机关的一律移送,该处罚的一律上线处罚,对连续三次以上有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名录,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成立五常市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英波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倪  航  市政府副市长
            刘英明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立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成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尤清林 市林业局局长
代江明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  君  市水务局局长
刘凤山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任继涛  市交通局局长
时代群  市财政局局长
张力中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赵炳辉  市电业局局长
耿  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刘凤山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五、工作时间
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坚持依法办事,做实做严做细各项工作,专项整治要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彻底解决”的原则,对责令不改、屡禁不止、甚至暴力抗法的,以各职能范围内的专业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予以严处;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专项整治期间,要按照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的要求,对该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进行关闭,停止办理新的开采审批手续。同时,对顶风作案、非法开采的,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执法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凡在行动中执法不力、工作松懈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通风、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