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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

2017年五常市政府预算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数: 记者:财政局

 

 
关于五常市2016年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
预算(草案)的报告
——在2016年12月14日五常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五常市人民政府
 
各位代表:
现将五常市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全市财税部门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紧紧围绕市委“四区联动”发展战略,认真实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战略部署,全力落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预算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稳步持续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
(一)公共财政预算
2016年,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预计完成67,000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0%,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下降15.2%;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预计完成423,808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比上年下降2%。
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平衡情况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预计完成67,000万元,加上级财政结算补助预计334,077万元、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收入10,000万元、上年结余9,890万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5,228万元,收入合计426,195万元;公共财政预算支出423,808万元,加上解上级支出2,387万元,支出合计42,6195万元,收支平衡。
1.主要收入项目预计执行情况
增值税完成12,545万元,比上年增长18.8%;营业税完成6,206万元,比上年下降76.8%;企业所得税完成4,080万元,比上年下降19.4%;个人所得税完成1,427万元,比上年下降1.8%;城市维护建设税完成2,440万元,比上年下降3.3%;土地增值税完成586万元,比上年下降34.5%;契税完成1,563万元,比上年下降3.2%;专项收入完成2,038万元,比上年下降8.8%;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完成7,816万元,比上年下降66.3%;罚没收入完成6,095万元,比上年增长15.7%;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完成16,232万元,比上年下降6%。
2.主要支出项目执行情况
农林水事务支出88,649万元,比上年下降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628万元,比上年增长13%;医疗卫生支出42,390万元,比上年下降2%;教育支出82,493万元,比上年下降4%;科学技术支出8,788万元,比上年增长26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8,112万元,比上年增长225%,增长主要原因是文博图增支;住房保障支出897万元,比上年下降89%,主要是专项减支;城乡社区事务支出45,157万元,比上年下降2%;节能环保支出7,067万元,比上年下降14%;交通运输支出12,250万元,比上年下降4%。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6年,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8,000万元,比上年增长88%,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完成5,500万元,比上年增长380%;全市政府性基金支出完成25,183万元,比上年增长10%。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计算,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8000万元,加上级财政结算补助12,600万元,加上年结转4,58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为25,183万元,减政府性基金支出25,183万元,收支平衡。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6年,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类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09,642万元;上年滚存结余30,618万元,基金总支出111,676万元,年末滚存结余28,584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6年上年结转10万元,当年支出10万元,收支平衡。
二、2016年预算执行所采取的措施
2016年,全市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重点行业和支柱企业增速相对偏低,加之国家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和税收分享改革,使得全市各级财政收入形势异常严峻,压力之大前所未有。面对困难和挑战,财税部门积极应对,主动作为,一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大力挖潜增收;另一方面,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并努力向上争取资金,保障了重点支出需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增强财政保障能力。面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支出压力增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大财政理念,统筹调度,分类施策。一是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全市各级财税部门齐心协力,强化征管措施,保证财政收入应收尽收。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强化对执收单位收入情况监督检查,加强了对以前年度非税收入清缴工作,保证了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在抓好财政收入组织工作的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共获得上级财政补助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344077万元,同比增加12,041万元,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规模达到423,808万元,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规模的6.3倍,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三是统筹调度财政资金。努力盘活、统筹调度财政间歇资金,为缓解阶段性资金紧张状况提供了支持。
(二)积极落实财政资金,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加大了教育投入。全市财政用于教育投入82,493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19.5%。二是增强了社会保障能力。企业机关基本养老保险投入88,110万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投入8,504万元;再就业资金投入2,642万元;城乡低保投入17,653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投入7,086万元;居民医疗保险投入5,561万元,参保参合率达到100%。使广大群众共享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加大了城乡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城乡面貌和基础设施建设发生了历史性改观。完成了市区内北环路等主干道路扩建改造,城区供水及管网改造等工程,这些项目的建成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方便了群众日常生活。四是落实了强农惠农政策。通过“一卡通”直接下达拨付各项强农惠农补贴54,166万元。
(三)深化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决定,大力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将53个市直单位及24个乡镇全部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强化预算执行刚性。大力推进预决算公开,市级政府、部门及“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财政绩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了到期政府性债务全部如期偿还,有效防控了政府债务风险。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积极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四是大力压缩行政成本。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措施,强化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财政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是财政收入总量较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还不够稳固,财源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仍需大量财政投入,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政府历史债务较重,偿债压力较大,财政风险不容忽视。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2017年预算(草案)安排
2017年部门预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委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一)一般公共预算
根据2016年收入执行以及2017年财政收入形势分析,2017年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安排71,000万元,同比增长6%,增收4,000万元;加上级财政结算补助130,945万元,减上解支出1,458万元,收入合计200,487万元,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安排200,487万元,收支平衡。
1、主要收入项目安排情况
增值税17,300万元,比上年增长37.9%;企业所得税5,500万元,比上年增长34.8%;个人所得税3,500万元,比上年增长145.3%;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万元,比上年增长2.4%;土地增值税700万元,比上年增长19.5%;契税6,000万元;专项收入2,000万元;行政事业费收入10,000万元;罚没收入10,000万元。
2、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
2017年,按照调结构、保运转、促民生、保重点的原则,市财政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和保障民生及重点支出需求,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为:农林水支出17,2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00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000万元;教育支出76,00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4,50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0万元;节能环保支出90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4,00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安排10,000万元。主要收入项目为:土地出让金收入8,0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800万元;彩票公益金收入1,185万元,相应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10,000万元。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7年,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类社会保险基金预计总收入225,044万元;基金总支出221,522万元,上年结余28,584万元,年末滚存结余32,106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没有安排收支预算数。
四、完成2017年预算任务的主要措施
2017年,我们要紧紧围绕本次会议确定的预算目标,以《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为统领,强化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好财政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支柱的作用。
(一)狠抓收入组织工作,努力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部门搞好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税源核查和纳税评估,狠抓执法监督,堵塞跑冒滴漏,确保完成收入目标。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机制,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纳入收缴系统平台管理,对征收情况全程跟踪监督,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征管效率,确保收入不遗不漏,及时入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收益最大化。
(二)加大资金投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保障重点支出。一是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关正常运转;二是确保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确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困难群众补助等民生支出;三是支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让城乡居民享有更多的公共文化服务;四是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运行保障水平得到极大提升。
(三)深化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一是强化债务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政府债务甄别工作,将需要政府偿还的债务纳入财政预算;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扩大财政绩效评价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三是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完善信息公开网站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方便、及时、丰富的服务。
(四)树立良好形象,促进队伍建设
牢固树立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服务周到、廉洁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方针,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争创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效能型集体、廉洁型班子。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主动服务市域经济的能力,积极谋划全局,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确保财政资金、财政干部“两个”安全。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拼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合计213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620万元,下降22.5%。其中公车运行维护费安排2000万元,比上年减少600万元,下降23.1%;公务接待费安排130万元,比上年减少20万元,下降13.3%。
 
 
2017年举借债务情况说明
 
2017年初政府债券年初余额为33333万元,其中一般债券27333万元,专项债券6100万元。
2017年政府债务余额11133万元,其中一般债务10728.46万元,专项债务404.54万元。
2017年应偿还债务总额2376万元,其中偿还政府债券99.8万元,政府债务1376.2万元。
 
2017年转移支付情况说明
 
2017年转移性收入249752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15637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8512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25637万元。
 
 
五常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科学管理水平,2017年,五常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按照绩效预算的规则和程序,组织和指导全市所有预算部门全部编制了绩效预算目标。所有项目按照要求进入项目库,经过筛选审核列入预算。
2、筛选部分重点支出项目,将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牛家经开区园区专项建设资金列入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健全和完善绩效评价的制度,推动绩效问题整改和信息公开。
4、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培训工作,促进绩效工作水平的提升。
 
 
五常市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户是指由国库股代有关业务股处统一管理核算的,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三条 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全部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设置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
  第五条  开立财政专户必须依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原开户文件废止或政策执行到期,国库股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撤销,销户余额缴入同级国库;对于开立一年上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对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及时办理销户。
  第七条 财政专户开设银行的选择,除按照国家要求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外,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
    第八条    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
  第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属于各业务股,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财政专户印鉴原则上统一为专户财务印鉴及专户会计拨款专用章构成。专户财务印鉴统一由国库股长保管。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财务印鉴及名章分管),对停止使用的专户印鉴移交有关部门封存或销毁。
第十二条 主管业务股应安排专人办理专户资金的拨款申请、账务核对等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国库股专户会计对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办理银行票据往来业务。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拨款单位及拨款账户信息由主管业务股负责提供,如账户发生变更应由拨款单位提出书面文件申请交由主管业务股,主管业务股审批同意后交国库股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业务股使用财政专户资金时,应提供相应拨款依据(局领导批示的拨款文件或专户拨款通知单等)交国库股,经国库股长审核后,办理拨款。口头示意或拨款依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由主管业务股负责编报,国库股提供有关帐务数据。
第十七条 国库股与开户银行及主管业务股按月(或按季)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业务股和国库股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股负责会计核算的解释,业务股负责业务事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之细则,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制度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6.4.25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专款专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和其他经济组织。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付我市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补助等方面的各类专项资金。
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宏观导向原则。为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上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和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为优化配置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统筹为核心,对整合使用能够放大资金效应的项目资金,可以在政府的监督下整合使用。
(四)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补贴支出,能够打卡发放的必须打卡发放,各部门、各乡镇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截留和代扣各种款项。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
项目单位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上级专项资金的投入有关政策,要积极主动的做好专项资金的向上争取工作。
(二)申报的条件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三)各单位项目的申报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论证,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的分配投向、用途,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长同意后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部门和各乡镇是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要依据有关规定编报项目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申报的建设性工程项目,要附有真实完整的投资概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等相关内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非建设性项目的资金按照上级财政有关要求办理。
(五)如申报项目需本级财政资金配套,项目申报前应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上报。
四、项目的实施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负责按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1、严格执行项目的审批程序,落实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规划手续等相关审批管理制度。
2、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开工报告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
3、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执行效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对项目的质量、标准、进度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实施。
4、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施工监理等情况办理项目价款结算。
5、实行项目预算、决算审计制度。
6、项目竣工后,必须履行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要加强对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
8、其他按规定应办理的事项。
五、专项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门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按要求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分管副市长签字后,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拨款表,由财政局相关股室及局长签字,报市长签批后财政局拨付。
(二)属于建设项目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招投标书、政府采购、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后,应提供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各类专项按照其性质及相应的规定,拨付到专户、或进行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四)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主管部门或乡镇,已经确定分配数额的,主管部门或乡镇不得重新进行再分配。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主体,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有主要责任。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和调整预算的,需提供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以外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要按规定严格管理,不要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四)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形象进度支付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形象进度资金时,必须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后,再履行相关支付手续。
(五)必须严格支出的相关手续,规范会计核算,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收支帐目必须清晰,项目管理费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六)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经有关机构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上交财政。
(八)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度,监督资金和项目管理,并适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察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
1、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特殊规定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规定
 
一、明确工作权责,形成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一)明晰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市采购办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采购人应按照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工程的施工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三)规范采购需求。采购人要编好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项目要求完成的时间、前期准备时间、工程预算评审所需时间、政府采购法定公告时间及项目实施所需的时间等因素,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必须同时附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参数需求,避免项目因采购单位前期准备不充分而导致采购进度缓慢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而退回重新编制采购需求的情况。实施过程中,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必要时,可以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采购单位应对采购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四)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杜绝权力滥用。主管部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项目的监管,下属单位在采购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原始文件材料,包括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正本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保管,至少保存15年。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月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办将项目所有档案材料分别保管。
(六)加强政府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加强验收环节管理。采购人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验收经办人、责任人验收签字制度,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严禁出现验收的采购产品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现象。
二、细化操作规程,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加强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和重复配置,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安排采购。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物有所值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商品的市场调查,详细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质量,夯实编制采购预算基础。
(二)严格计划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人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计划,保障采购项目如期完成。
(三)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经市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依法确定适合项目特点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四)规范代理行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一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拟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开招标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二是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采购单位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
(五)放宽准入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六)加强评审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要切实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七)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购买国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
(八)加强资金结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采购单位将采购资料在政府采购办备案齐并填写资金结算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手续。
三、政府采购信息录入汇总与上报
各采购单位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结束后,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录入采购信息,并于季末前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信息公开,构建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应按采购公告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事项、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对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采购信息,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公开发布。
(二)规范发布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确信息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
(四)推进电子化建设。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升级改造为契机,安装并使用新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努力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
、强化监督管理,健全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采购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按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履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五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以及市域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林木、矿产、水、土地、旅游等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清查和纠纷调处、产权登记和资产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负责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
(四)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及支出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进行本级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资产监督管理、资产清查、资产报废审批等工作;
(七)市财政局国资办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运营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其结果做为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以及重用提拔的主要条件之一。
(八)负责行政事业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 资产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经营使用两种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不得影响履行本单位职责和事业的正常发展。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进行经济担保。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办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四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进步并经充分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到达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金额较大的资产,要求到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万元)的,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财政领导批准,财政局国资办办理审批手续。处置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市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果金额巨大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直接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国资办,由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对价值较高、数量多的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事业单位经批准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并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定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国资办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等,未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的,国土、房产、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五 资产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由市国资办负责收缴和监管,设立专户,统筹安排,由市长签批后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转让国有产权(股份)收益、保险理赔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包括出租出借收入和投资经营收益;
(三)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上交收入;
(四)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上交收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由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
(三)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养护;
(四)无形资产的购置;
(五)资产管理专项经费;
(六)市财政局国资办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的,可事前提出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 资产清查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御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时,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国资办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国资办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国资办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七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停拨单位经费;对转让的车辆不予办理资产转让过户手续;车辆更新的不办理采购手续和增减编手续。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证,属于违纪问题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和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的由市国资办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国资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五常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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