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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01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服务项目名称: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服务项目办理要件:
单位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房屋、土地、车船、资源情况登记表,1份;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1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1、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2、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4、《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人员使用)
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房屋、土地、车船、资源情况登记表,2份;
3、纳税人税务登记表,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录入—核准—发证
审批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当管税源管理部门,经当管税源管理岗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收费依据:黑价联字[2006]105
收费标准:每套20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服务电话:53503071
投诉电话:53503177